香港一名外表成熟的13岁女童,去年与二名初相识男子于深宵饮酒聊天,女童酒后乱性先后与两人发生性行为。两被告分别为30岁的彭志辉及19岁的苏嘉骏,被裁定一项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成立,高等法院判处两人分别入狱14个月及10个月。
两名被告早前承认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法庭收到被告的背景、精神报告及受害人创伤报告后判刑。法官张慧玲指,精神报告形容被告彭志辉“行事卤莽不顾后果,只重行乐。但无娈童倾向”。而被告苏嘉骏的精神报告也同样指出,他“自我中心,处世放任不羁,行事罔顾他人不负责。”
在受害人创伤报告中,指事后受害人仍未能面对事实,感到有精神压力,自我形象低落,出现抑郁病情。法官称,两名被告行为令受害人有严重负面影响,但考虑到两人与受害人只有一面之缘,加上受害人外表高大成熟不似未满16岁,相信被告非刻意侵害未成年少女。因被告均认罪而获得减刑,两人分别被判监14个月及10个月。
由于两名被告已受长期羁押,法官获准两人将刑期可从羁押期扣减。有旁听的年老被告家属闻判后喜极而泣,并感谢法官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情指,在2008年8月24日凌晨受害人在粉岭华明邨附近遇上两名被告,三人一起饮酒聊天,其后受害人喝醉。受害人迷迷糊糊间,被告先后带受害人至上水天平路附近河畔及华明邨添明楼附近的篮球场进行性交。被告苏嘉骏事后曾与受害人留在篮球场倾谈,之后两人各自离开。受害人酒醒后,即致电向姑姐投诉遭不相熟的人强迫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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