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2岁的女青年吴某是江苏新沂人,初中毕业后,她一直没有找到什么工作,倒是在社会上结交了一帮朋友,经常一起吃喝玩乐,出入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去年10月初的一天,吴某在社会上认识的男子单某打电话给她暗示自己想要找个女孩“耍一耍”,问她是不是能找朱某出来吃个饭。而单某口中说的朱某是吴某的小学同学,曾被吴某带着和单某一起在新沂一家KTV唱过歌,单某曾告诉过吴某说朱某长得不错。考虑了一下之后,吴某答应了单某的要求。
同年10月20日晚,吴某打电话约朱某出来在新沂某饭店吃饭,朱某爽快赴约,到了现场发现席间还有单某后倒也没表现出什么不快。吃饭过程中,单某让吴某跟朱某说他看上了朱某,想与其谈恋爱,单某虽然有心,但朱某对他却并不“感冒”。看软的不行,单某就对吴某说想要和朱某发生关系,让她一定要帮助自己达到目的。两人商量后,决定采取将朱某灌醉的方法,让单某能够与朱某发生性关系。于是,他们便轮番劝朱某喝酒,觥筹交错之间,很快朱某就因不胜酒力而醉酒。随后,单某与吴某将朱某带到某酒店开了一间房间,一起脱掉朱某衣服,吴某将其按在床上,由单某实施了奸淫行为。次日早上醒来后,朱某发现自己光着身子,意识到自己遭到了算计,便打电话给吴某,吴某表示单某愿意出500元“私了”,要求其不要报警,但遭到朱某拒绝。
庭审中,单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吴某却对自己也被定为强奸罪持有疑问,后经法院解释,她才明白并非只有实施了强奸行为才能构成强奸罪,女性协助他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单某在被告人吴某的协助下利用妇女醉酒,不知反抗之机,奸淫妇女,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单某、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