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问题是千百年来困扰人类的一个古老而又恒新的问题。所谓色情,一般是指引起人的强烈性兴奋的感官刺激,特别是公共场合或公共传媒中出现的对男女性征和性行为挑逗性的暴露或描述。国外说的“色情行业”是包括卖淫在内的,而本文说的“色情”不涉及卖淫。因此我们这里研究的“色情”也可定义为:不以性行为为直接目的的性信息传播超出本文化约定俗成的限制。
色情问题与补偿性性文化
从人类的生物本性来看,人是需要一些性信息的传播作为精神补偿的,社会学家把人称为“多元性感动物”。人的性感水平在灵长目动物中首屈一指,不管春夏秋冬,不管白天黑夜,只要有适当的性刺激,人类都可以进入性兴奋状态,进行性活动。笔者曾将人类性文化分为四个子系统,这就是:1、性的实现系统(简称“性实现”)——各民族求爱和结婚的习俗,伴有爱情的人类性行为及其做爱的体位变化,还包括其负面的如卖淫、强奸等人类特有的性活动方式;2、性的认识保护系统(简称“性科教”)——性科学、性医学(避孕、人工生殖、性转换等方面的技术)、性教育、中国古代的房中术等;3、性的规范系统(简称“性规范”)——性法律、性首先、宗教戒律、性禁忌等;4、性的精神补偿系统(简称“性补偿”)——人类接受性规范以后的精神补偿,即内容与性爱密切相关的艺术品,包括人体绘画、雕塑、通俗歌曲、舞蹈及描写性爱生活的文学、影视作品等,其负面就是色情淫秽作品;此外,“性补偿”还包括性服饰与性美容。性爱的要求,是人类强烈的本能,但人类为了后代的聪慧健康,为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不能不用各种规范(法律、道德、习俗)对待自己的性行为。一个人从青春期开始,直到生命结束,都会感到一种或强或弱的心理冲突,即性本能与社会规范的冲突。于是,性艺术,诸如有男欢女爱内容的通俗歌曲、交谊舞、人体艺术(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爱情诗、言情小说、性爱影视等等,以及性服饰与性美容,就充当了人们心理补偿物的重要角色,起着缓解上述心理冲突的作用——这就是补偿性性文化存在的主要理由。但事情还有它的另一面:这种补偿,即性信息的刺激如果过了头,它又有引起性躁动,特别是引起青少年行为失控,造成社会混乱的一面,所以要加以限制。人们把这类过了头的“性补偿”称作“色情”“淫秽”,并用法律、法规明令加以禁止或控制。
控制色情标准的差异和矛盾
关于人类性爱力量的强大和必须加以控制,古今中外的法学家、道德家和社会学家早就加以肯定。费孝通曾指出:……两性关系也存在着破坏社会结构的潜在力量。自从人类形成了社会,就对人的两性行为加以严格的控制。人类对“色情”物品的控制,也是为了防止性刺激泛滥造成社会混乱。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对他们稚嫩的心理和身体进行保护,因此控制就要更严一些,法律的措施就要更周密一些。
避免“色情”,早在原始社会就萌芽了。直立的原始人的性器直接裸露在异性面前,这种性信号是一种强烈的刺激。在《圣经》中,吃了智慧之果的亚当、夏娃对自己的赤身裸体产生了羞耻感,于是用无花果树的叶子做成短裙遮住了下身,这是人类发展史上最早用来防止“色情”的手段。其后,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丰腴的乳房、圆硕的臀部也能引起联想,也有刺激性,也要遮蔽,于是,人类穿上了衣服,系上了裙子。根据达尔文的研究,对人类来说,皮肤的裸露也有传递性信息的作用,人们便用衣服将身体裹起来了,有的民族还用头巾把妇女的嘴唇遮起来,或在陌生男人面前用面纱把脸遮起来。至于性行为被人看见,那更有诱发作用的,因此更要求隐蔽,特别要禁止在未成年人面前暴露。不仅如此,由于第二信号系统的存在,凡有强烈性刺激的言语、书籍、报刊、图像、歌曲等,也在禁止之列了。但是,由于时代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不同的民族法律制订的“色情”标准,或同一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规范的“色情”标准差异很大。
在非洲和南太平洋诸岛上的一些原始部落,婚前的性生活相当自由。由于气候的关系,男女一般都赤身裸体,只在下身系裙子。非洲中部的邦戈人,在跳舞的时候,女的都不穿衣服,只在腰后拖一条长长的草尾。复活节岛上的姑娘,总是首先从成年妇女那边听取性行为的口头指导,然后从年长的男性亲属那里接受体验,顽固维护女贞的姑娘反而会受到男人的歧视。在这种文化的词典里是找不到“色情”一词的。
在欧洲,英雄时代希腊人的性生活相对于后人来说,也是自然的、公开的和自由的。年轻女子享有和男人类似的自由,女子未婚生子不算污点。妇女常以炫耀色相为荣。在这种社会文化里,人们对“色情”的态度也是宽松的。古希腊人体艺术中大量裸体作品就是明证。
欧洲关于妇女低人一等的观念是公元前七世纪左右从亚洲传播过去并慢慢扩散开来的,并逐步发展,更有利于男人。这一情况到基督教出现以后成为禁欲主义观念。这时候,“色情”便被当作严重的问题提出来了。基督教把性视为罪恶,只是为了生殖。婚后性交并不可鄙,但从性交中得到快意则被视为可鄙。因此,在夫妻之间也要避免“色情”(指规定的性生活方式以外的性的挑逗),比如避免拥抱,甚至避免除性器以外的身体接触。为此,有人发明了只在下部开一个小洞的睡衣。很明显,这类做法违背了人的本性。
从文艺复兴开始,上述情况发生了一个大的逆转。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活跃,人的价值和尊严被唤醒了,古希腊罗马时代人的情欲又被肯定了。文艺复兴时代艺术家的作品,以薄伽丘《十日谈》和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为代表的小说、戏剧,以达·芬奇的《丽达与天鹅》和米开朗基罗的《大卫》为代表的人体绘画与雕塑艺术,把中世纪视为“色情”的男女情爱美和人体美表现得辉煌灿烂。两性之爱被看成了人性的最高表现。这一趋势发展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对性行为的直接描写就是一个标志。它先被英国当局认为“有伤风化”(即视为“色情”作品)而予以查禁。官司一直打到1960年,最后以英国当局撤销禁令而告结束。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法国甚至出现了以男女裸体相见为美、为自然的海边浴场。至于在小说、影视片中对男女性爱行为所作的热烈优美的描绘已比比皆是。文艺作品中的性爱描写已不仅仅是一般的性的精神补偿,它还有艺术上的审美意义。人类把自己的性爱活动变成了一种审美的过程,劳伦斯说过:“连非常高明的艺术批评家都曾经试图使我们相信,任何书画,只要有‘性的魅力’,就不是好的作品。这不过是伪善的说教。世界上的某些诗、绘画、音乐和小说之所以伟大,就是它们描写了善良、美好的性魅力。……性是人生活中强有力的、有益的和必要的刺激力量。当自然之潮在身上涌动,我们如同感受到太阳的温暖,人人都会体验一种亢奋的情绪。”这段话揭示了一个长期被人们的扭曲心态遮掩的真理。当然,这种性的描写仍要遵从本民族文化约定俗成的限制,并控制其向未成年人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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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心理的角度来看,人,作为自然界最为性感的物种,它的本能趋向是:即使不可能有性行为的自由,他们也要有性信息刺激的自由来作为精神替代物。正如英国著名女动物学家苦丝蒙德·莫里斯(《裸猿》的作者)所言,人的这种要求是强烈的,在社会规范和人的本性较量时,常常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比如,女子一方面掩怀遮乳,另一方面却用乳罩来衬托自己的弧形线条;又如男子的门襟和垫肩和女子用于增大臀围的裙撑等;女子穿高跟鞋,大大增加了胸部高度与臀部摆协的幅度;使用唇膏、胭脂和香水来加强唇部信号、红晕信号及体味信号。当然,刺激不能过头,“一方面必须服从本文化中约定俗成的限制措施,明白无误地发出‘本人无意性交’的信号;另一方面则发出‘尽管如此,我还是十分性感’的信号。后一种信号可以消除失望敌对的情绪,前一种信号则会防止事情失去控制。”(引自《裸猿》)
这就是人类在“色情”面前遇到的深刻的矛盾:一方面要求和允许性信号的刺激;另一方面要防止性信息泛滥失控,这正是处理“色情”问题的棘手之处。这里,还有一个难题,就是“色情”的标准,不好掌握。
当代东西方国家反“色情”立法的异同
尽管“扫黄”有棘手之处,但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法律都是明令反“色情”的。但色情的标准确实难于掌握,故“扫黄”中难免玉石俱焚。
应该看到,“扫黄”的目的是防止过度的性刺激,以免造成社会混乱,其重点应是保护青少年(即未成年人)。现代人一般十五六岁就性成熟,有性能力了,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如果青少年过早地进行性活动,对身心健康都是有害的,加之他们年轻幼稚,控制能力差。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对他们进行性教育,另一方面在生活中要适度地抑制性信息对他们的传播,避免他们接触足以引起兴奋的“色情”的东西。
美国法律明令禁止将黄色书刊卖给不满17岁的青少年,严禁青少年从事非法的色情物品交易活动;建立只供成人涉足的书店、电影院等。有的城市规定,如果露天影剧院的银幕能从街上看到的话,就禁止该院放映那种有女性臀部和裸乳出现的片子,为的是保护该城市青少年不接触这类东西。当然,禁止裸体在美国并不严格,只有那些具有严重引起青少年性欲的东西,才加以限制。
美国把传媒中有色情、暴力内容的信息分作三级。1996年下半年开始,又将传媒中的信息分为七种六级。即新闻和体育消息不分级,其他内容按其色情和暴力程度分为六级,分别供不同年龄段的人观看。
香港借鉴英美的做法,从1988年起,实行了影视的三级制:第一级,老少皆宜;第二级,不适合儿童观看;第三级,十八岁以下人士禁止入场。1995年又把影视三级中的第二级细分为ⅡA和ⅡB两种,实际上是分成了四级。
经验都表明,对色情文艺的简单禁止往往是禁而不止,越是明令禁止的作品,越是具有诱惑力。而且,由于色情文艺是相对的,人们在得不到色情文艺刺激时,就会通过准色情文艺如非色情文艺中的性描写来获得刺激。色情文艺对某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人)产生什么样效应,关键在于个人的修养。国外曾有一种意见,主张在加强性教育和保护青少年的前提下,对色情文艺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以减少它的诱惑力和神秘感。我国维新派的著名人物谭嗣同早就有过类似的见解,他说,性神秘譬如“藏物于箧”,人越不能见而越想见;干脆把箧打开,人们反而不大惊小怪了。某些国家曾对色情文艺与性犯罪关系进行研究。在丹麦,色情文艺到60年代后期已经合法化,但在几年之后,这类刊物就因“得来全不费功夫”而失去诱惑,销售量开始下降。这些研究成果究竟应怎样评价,尚无定论,但它有助于启发我们对人类复杂的性心理有更深的理解。
当然,各国的文化传统不同,我们是不能照搬的。但在“扫黄”中严格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不同需要的做法,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这个区分在于认定色情淫秽物品不但要看作品本身,而且要看接受的对象或出现的场合。
近年来,不少国家采用了“相对的淫秽物品”的概念,例如,一些研究性的论文在限定了读者的范围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是可以的,但不能广泛地传播。这与把某些出版物售给成年人可以,而售给未成年人就算犯法精神是一致的。《意大利刑法》第529条规定:“艺术或科学作品不视为淫秽,但其动机非出于研究,而对未满18岁者贩卖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取得者,不在此限。”这种做法,我们也可以借鉴。